防城港市理工职业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发文:防城港市理工职业学校   发布时间:2022-07-01   访问量:13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构建具有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防城港市理工职业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规范性文件,是指学校依法依章程制定的,旨在规范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在一定时期内能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总称。

不具有强制效力的指导性文件、对具体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以学校名义制发,由学校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的需要负责起草。

学校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学校各教学单位只能制定组织实施工作的具体操作方案和内部工作制度,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以学校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以防城港市理工职业学校”名义发布的、以“中共防城港市理工职业学校总支部委员会”名义发布的文件。

第五条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制度”“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要求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称为“制度”。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第六条如果规范性文件是暂行或试行的,在名称中注明“暂行”或“试行”的字样。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及学校章程(以下统称上位规范)的规定,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上位规范已经明确规定、可以直接适用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二)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教育管理需要增设学生、教职工的义务。

(三)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符合学校的发展需要,科学规范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行为。

第八条学校总支部委员会、行政统一领导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党建办、校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拟定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年度计划;

(二)监督和协调职能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

(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学校规范性文件;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办文、清理、存档和汇编。

第九条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审定、签发、解释、修改、废止,适用本办法。

起草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分别起草。对涉及其它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予以说明。

第十涉及学校重要改革、师生员工基本权利或切身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会议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十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规范性文件文字表述要规范、准确、严谨,条文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结构规范。

第十规范性文件文本格式一般采用条款式,直接用第一条、第二条、……或一、二、……来表述。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制度可以分章、节、条、款、项,其中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以自然段分列,项的序号用括号中文数字依次表述。

审核

第十各职能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填写《防城港市理工职业学校上会处理笺防城港市理工职业学校发文处理笺》,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党建办或校办公室审核。规范性文件由几个部门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党建办或校办公室审核。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党建办或校办公室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防城港市理工职业学校上会处理笺》;

防城港市理工职业学校发文处理笺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电子版;

)起草所依据规范文件;

)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以及意见采纳情况;

)其他有关资料。

所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提交党建办或校办公室审核之前需要提交校级领导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十六党建办或校办公室审核进行内容和形式的审核,审查通过后,由起草部门向书记或校长报告是否同意提交学校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审查需要修改的,由党建办或校办公室审核将意见反馈至起草部门。党建办或校办公室需要起草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有关情况,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十七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建办或校办公室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要求重新研究、起草: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不充分,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送审稿与上位规范文件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三)与学校现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未做出合理安排的;

(四)其他职能部门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与有争议部门未进行充分协商的;

(五)应该听取意见但未听取意见或者对已听取的有关意见未作处理或未作说明的;

(六)送审稿结构混乱,条文内容不明确、不具体,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审定与签发

十八党建办或校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送审稿汇总后报请学校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十九学校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到会场作说明。会议视情况不同分别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

审议结论为不予通过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会议审议意见重新起草,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送审,并按照本章规定重新提请相关会议审议。

审议结论为通过的,可直接申请发文。

二十经审议通过后,按照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要求,由起草单位按照程序发文,并且在校内公文发布平台公开。以中共防城港市理工职业学校总支部委员会”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书记签发;以“防城港市理工职业学校”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校长签发。

解释、修改、废止

第二十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生效,文件本身对生效日期另有规定的除外。规范性文件对生效前发生但尚未做出处理决定的事项原则上无溯及力,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该文件执行的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文件本身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提请修改或废止:

(一)所依据的上位规范文件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二)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三)涉及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情形。

第二十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被修改和废止的,应立即公布新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中应明确原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日期。

对于“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在2年内修订公布施行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按“暂行”“试行”执行的,由起草部门说明情况,经学校审批后予以保留。

第二十八条宣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校内公文发布平台中说明。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党建办、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防城港市理工职业学校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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